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强迫购物最低罚3万元

界面新闻 2016-08-02 10:36:54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条例规定,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以及不合理低价揽客、或有强迫购物行为的旅行社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以及不合理低价揽客、或有强迫购物行为的旅行社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在通知中表示,新的条例是为贯彻《旅游法》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而成。新的条例对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情况,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获得回扣,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如有违反,条例四十八条支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另外条例第九十七条指出了多条违规行为,包括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强迫购物、违规诱导交易等行为。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有关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要求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要求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诱导和强迫购物等。

曾有旅游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2013年《旅游法》出台之后,旅行社线路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过涨价的情况,但发现涨价后的产品难以销售,旅行社仍然进行低价竞争,以购物返佣获利的方式依然盛行,零负团费现象没有被遏制。

去年以来各地爆发出游客被强迫购物的事件,比如去年5月网上曝光云南一位女性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视频;去年10月,新闻曝出内地游客在香港遭遇强迫购物被打,最后不治身亡;同样去年10月媒体报道“北京一日游”低价团中的强迫购物行为。强迫购物引起公众关注。

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和措施。例如今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对一日游产品严格规范。2015年9月,浙江省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条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低价揽客和强迫购物等。2015年底云南省旅发委下发《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旅行社购物次数和购物时间进行限制。以及今年4月正式实施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要求对诱骗或强迫交易行为处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三亚、云南等全国多地已经设立旅游警察来治理低价团、黑导游、非法一日游、宰客等不法行为。

目前全国大部分导游基本是挂靠在旅行社下兼职工作,没有固定薪资,购物带来的佣金成为导游和旅行社收入的重要组成。如果严格实施新的条例,导游待遇是否能够保证,以及如何提升旅游产品品质,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除强迫购物问题以外,新条例还提到,不文明行为严重的游客乘坐航班或将受限,规定出境游客需随身携带安全信息卡,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旅游网站也需要承担责任等。

© 以商业目的使用环球旅讯拥有版权的内容,请遵循环球旅讯 版权声明 获得授权。非商业目的使用,请遵循 CC BY-NC 4.0

评论

未登录

去登录
客服二维码

想获取更多内容或线索?

扫码添加学委,帮你支招!

分享
微信
微博
QQ
收藏
评论
点赞
客服
添加专属客服
客服二维码

您好,我是您的人工客服!点击联系客服

顶部
微信扫码分享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码参与话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