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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真正的GDS的十大标准

最近,有很多新兴旅游企业都自称是GDS。他们真的算GDS吗?GDS到底又是什么?

  最近,有很多新兴旅游企业都自称是GDS(Global Distribution System,全球分销系统)。

  这样的GDS我发现又两家,一家是叫TourAbout的社区GDS,还有一家叫Kumutu的冒险活动旅游GDS。

  他们真的算GDS吗?GDS到底又是什么呢?这只是字面上的不同,还是传统GDS(他们不会喜欢这种称呼)正逐渐被后来者所取代?

  让我们先来定义GDS。也许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就像要对“色情”下定义一样,虽然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很难为其下准确定义,但你一看就会知道了。

  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参加了分销联盟计划(affiliate programme)的零售性旅游网站并不算GDS。这点大家同意吧?

  接下来请看10个GDS的检验标准。

  ·不对内容进行编辑——如果供应商对自身产品的描述很差,他们会亲自进行修改。真正的GDS不会对这些内容进行编辑。

  ·终端协议——从商业角度来看,旅行社都会跟酒店连锁集团、航空公司或者旅行供应商签署协议。GDS甚至不需要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因为他们只是数据的中转站。相对立的是,对某些网站系统来说,供应商与网站签署协议,分销联盟合作伙伴与网站签署协议。

  ·GDS的目的是成为实时产品、日期、价格和以上内容的有效性的连接中枢——这可以导致交易(也就是预订)的发生,或者是其他模式,例如按照点击收费(PPC),如果这家公司是个媒体公司。很多传统的GDS系统的目标都是围绕交易系统而不是市场体系运作。

  ·GDS具有商业上的不可知性——他们不该关心产品搜索结果的反馈顺序。当系统收到一个搜索请求,它应该以某种随机排列标准为根据来对结果进行排序,这样对所有的供应商才是公平和平等的。

  ·能够在前端使用自己的商业逻辑——代理商或者媒体公司可以把GDS作为产品来源,并以媒体模式运营。或者,代理商也可以以交易模式运营。GDS不该关心所用的前端模式是哪一种(再次表明,传统GDS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模式之上的,但这点需要在将来进行改变)。
  ·对所有人开放参与——这点很难把握。比如说,一个连锁酒店集团想要加入GDS,但另一个相似的连锁酒店已经参与进来了。这种情况下,新的连锁酒店集团的加入不应该受到反对。从这个意义讲,GDS应该只对产品进行收集,而不是管理。

  ·可信的中间商——GDS的角色,应该是充当供应商和中间商所发生的预订的一个中立的、可信、跟踪的机制。GDS不该只为任何一方服务。

  ·全球性——同样的产品应该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展示,而且所包含的价格和库存都是相同的。缺乏这种全球性,GDS就应该改称为DS了(Distribution System,分销系统)。

  ·GDS的收费模式应建立在技术成本上,与交易金额无关——GDS应该更偏向于对系统承受的流量和负荷进行收费。

  ·供应商能通过GDS针对渠道进行定价——比如说,供应商想要为特定代理商提供一个具体价格,GDS应该允许终端对终端的具体定价协议。请谨记,GDS只是数据的中转站。

  如有遗漏,欢迎补充。(Gary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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