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率“零时代”:票代何去何从?

环球旅讯 2015-05-07 20:52:39

代理费“零时代”即将到来,票代的生存环境愈加恶劣,北京航协建议机票代理向旅客收取一定的机票销售服务费和退票服务费。

编者按:5月6日,南航已通知各分、子公司,从2015年6月1日起,将国内机票代理手续费从1%调整为0%。南航的航空代理费调整后,按照惯例,国航东航南航等将很快跟进。也就是说,我国航空代理费全面进入0时代指日可待。票代的生存环境愈加恶劣,代理费“零时代”即将到来,机票代理们将何去何从?

以下为北京航协关于代理企业收取售票、退票服务费,统一退票票据、按照机票票面价格全额计算代理服务费若干问题的建议:

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37号令已于08年宣布正式废止,由政府指导下形成的国内3%、国际7%-9%的代理费标准也随之早已失去效力。近几年来航空公司为降低销售成本,代理服务费一降再降有的甚至实行了零代理费。不少代理因无法维持基本的运营成本而采取挂靠、转行、甚至退出了市场。有的代理企业虽然航空公司承诺按照销售量指标完成后给予一定后返奖励,但往往指标偏高再加上一些不确定因素,一般情况虽经努力也很难达标完成。目前代理企业已无法维持基本的销售运营成本,普遍出现亏损,绝大多数代理企业已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如不采取措施就此下去,全国几十万销售代理人员将面临失业危机,可能造成社会不确定不稳定性因素的存在和发生,销售代理业形势非常严峻。为扭转上述局面,维护代理企业的基本权益,为代理企业创造基本的运营条件,促进代理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

一、应尽快推动建议民航局废止或修改民航局[2008]第39号文《关于改变国内航空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民航局[2008]第39号文是在国务院批准的第37号令废止后为弥补管理空缺适应当时情况而出台的一个行政性规章。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民航局[2008]号文《关于改变国内航空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附后)中有些规定要求,已不适应销售代理市场的发展需求,因市场条件发生了改变,同时调整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故适用期已过。因此建议贵会应尽快向民航局建议修改或废止民航局[2008]第39号文中对代理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限制,以适应代理市场发展需求。如此文不废止或修改,以下工作将无法进行和实现。

二、可践行向旅客收取一定的机票销售服务费和退票服务费

1、收取一定的机票销售服务费

在航空公司降低代理费无法维持代理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目前看来向社会收取一定的机票销售服务费已是一种唯一选择,此举符合购买服务理念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且条件基本具备。因为原来不允许代理向旅客收取服务费的前提条件是规定有3%的代理费,目前此规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我会建议贵会应主导推进代理企业在销售机票时统一收取一定服务费的践行:

建议方案一:代理企业统一按照国内机票价格的3%、国际机票价格的5%向客户收取机票销售服务费(我们认为此比例比较合理客户易接受,而且标准明确,操作简单,又便于监管)。但此方案推动起来难度比较大且复杂,因确定收费标准需发改委批准,批准前要举行听证会,程序环节多,耗时长不确定因素多。另外为便于操作节约纸张,便于旅客报销,现行的行程单需要填加新的收费项目栏,还需得到中航信的技术和航企的商务支持。

建议方案二:也是比较理想较快实现的办法是,由贵会在规范航企价格产品的同时,制定一个代理企业售、退票服务费指导价,明码标价、实行有偿服务,或与国际接轨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让旅客和购买服务方自由选择。对有些代理企业大客户或合作单位在收取基本服务费的同时,如需延伸服务,如送票、接送机、办理手续、引导、行李托运门对门服务等,根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承诺,收多少,采取什么方式收,完全属于企业行为,不应予以干涉,由代理企业与被服务方协商确定。此方案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目前国家政策,也符合发展趋势。

2、收取一定的退票服务费

长期以来代理企业为旅客退票时不但提供无偿免费服务(服务是有成本的)还要承担开据退票额5.6%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代理企业不但没有任何收益还得倒贴:如一张机票价格为1000+税费170,共计1170元,航空公司规定退票费500元,代理人扣除退票款后退还旅客670元并开据500元的地税发票供旅客退票报销使用,开据500元地税发票,代理人需自掏腰包承担28元税费。同时一旦产生退票,代理人不仅要替航空公司垫付退票款,代理费亦被扣回,此一整套服务过程远比出一张票复杂的多,不仅占用了代理人的资金,而从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给代理人带来很大的人员操作成本。这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情的明显有失公允的问题代理企业反映十分强烈,曾多次反映一直没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为维护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透明交易、有偿服务、质量承诺的经济活动原则,建议由贵会主导并协调航空公司统一对代理企业产生退票问题给予一定退票服务费补偿。建议代理企业均按退票额的10%向旅客和航空公司收取退票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扣除税金后代理人实际收取的服务费和代理费只占退票款额度的4.4%,再扣除销售成本也所剩无几),由于退票手续繁杂,耗时费力,故应高于普通代理服务费。

三、建立统一的退票费发票票据

代理企业反映持久的退票收费发票报销问题,财政部、民航局(2014)180号文件《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将各航空公司及机票代理机构出具的退票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是正规的国税、地税发票还是收据单据没有明确(代理业提供的服务仅为代理服务,由于没有统一正规的退票发票,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经常引起旅客不满和投诉),因此建议由贵会协调税务部门,明确建立统一的退票发票票据,或使用统一的服务类通用发票,或由贵会印制统一的退票单据,以彻底解决这一易解而长期困扰代理退票发票的问题。

四、按机票票面价格(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全额计算分别支付代理企业代理服务费

旅客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一直以来由代理企业代收转交,没有任何服务酬劳,完全为无偿服务,背离了互惠互利的原则。我们认为此转嫁服务成本(收取机场建设费初期,收取部门在各航站楼专设多个收费柜台,招顾众多收费人员从事收费工作,是一项不小的费用成本支出)的现象应该得到改变。建议贵会协调相关部门应按照机票票面价格全额分项计算支付代理企业代理服务费,其中燃油附加费按3%的代理费应由航空公司在计算支付机票代理费时一并计算给付。机场建设费部分由收取机场建设费收费部门按照3%的比例作为代理服务费返还代理企业或代理企业在代收机场建设费后按照比例所得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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